鸡西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公安110报警电话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