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养犬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禁养的大型犬只的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