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