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