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