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向个人销售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