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向个人销售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