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养犬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监督与引导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与社会各方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