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安机关按照实际需要,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地址及联系方式。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动物防疫等要求,制定专门工作规范。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无主犬只;(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四)暂扣、没收的犬只。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