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安机关按照实际需要,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地址及联系方式。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动物防疫等要求,制定专门工作规范。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暂扣、没收的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