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公安部门发现犬只伤人或者接到犬只伤人报告的,应当暂扣伤人犬只,由农业农村部门对暂扣犬只进行医学留检观察十日。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