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下列犬只,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收容留检场所:(一)放弃饲养的;(二)超过限养数量的;(三)不符合办理养犬登记条件的。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