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携带;
(二)为犬只挂犬牌,用一点五米以内犬链(绳)牵领或装入犬袋犬笼;
(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犬链(绳)或者怀抱犬只;
(四)不得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五)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
(六)犬只便溺即时清除;
(七)不得携带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遛犬;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