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楼顶、楼道、架空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犬只死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掩埋或者丢弃;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