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域的,应当持有有效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