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护卫工作需要;

(二)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四)有专门看管犬只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六)护卫场所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等场所以外;

(七)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