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护卫工作需要;(二)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四)有专门看管犬只的人员;(五)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六)护卫场所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等场所以外;(七)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