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自收到办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为犬只安装电子识别标识,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