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自收到办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为犬只安装电子识别标识,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原因。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