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