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