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一免疫证明样式,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服务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