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有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没有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