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或者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