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