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二)依法受理和调查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四)负责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