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