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阻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