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企业有关财物或者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