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