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