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监督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