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

(二)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

(三)强迫企业刊登广告、发布有偿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

(四)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五)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六)强迫企业派员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

(七)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

(八)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活动;

(九)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