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