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向企业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