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罚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专用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