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