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