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企业对收费项目的性质、标准、依据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部门或者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查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