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复议;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