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