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