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