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