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工作制度第十七条有效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当着装整齐。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