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工作制度第十六条有效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