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工作制度第十八条有效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有关国家机关委托,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