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