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