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二)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