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