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四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