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