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