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