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者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供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