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设工程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者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向有关部门重新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