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的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