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排本级消防事业经费以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并及时拨付;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加强日常维护;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保障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